제목   |  [8/30] 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制知假买假,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작성일   |  2024-08-21 조회수   |  33075

[간체자]  

 

 

 

 

 

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制知假买假,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中新网北京8月21日电(张钰惠)8月21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解释》将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发布会现场。张钰惠 摄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针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同时,《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最高法明确,“知假买假”者未必不属于消费者。例如,有的消费者知道缺少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愿意购买,其主观目的可能是消费,也可能是维权,或者兼而有之。

 

  “购买者的主观动机很难判断。司法解释坚持客观标准,只要购买数量没有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就依法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既打击和遏制违法制售食品药品的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又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代购不合格食品药品是否要担责?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代购已经成为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如果代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代购人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代购人是否能向生产者追偿?

 

  对于代购人责任,陈宜芳介绍,《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法明确,代购人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应当区分情形作出认定:一是人民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属于经营行为,代购人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如果其明知消费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代购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不享有对生产者的追偿权。因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目标。如果允许其向生产者追偿,不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代购行为。如果代购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小作坊、摊贩是否要担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于小作坊责任,陈宜芳介绍,《解释》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最高法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众多,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密切,《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同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多是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对此,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在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的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或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就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既保护食品安全,又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责任。(完)

 

 

 

 

 

 


 

 

 

 

 

 

 

[번체자]  

 

 

 

 

 

 

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規制知假買假,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

 

 

 

 

 

         中新網北京8月21日電(張鈺惠)8月21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解釋》共19條,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代購人責任、小作坊責任、標籤說明書瑕疵認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競合、生產經營假藥劣藥責任、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規制連續購買索賠和反覆索賠、懲治違法索賠等作出規定。《解釋》將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發佈會現場。張鈺惠 攝


  “知假買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

  針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解釋》對所有購買者均在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第一條規定,如果購買者系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爲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維權行爲。

  同時,《解釋》對惡意高額索賠、連續購買索賠和反覆索賠行爲予以規制。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對於“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並反覆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知假買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其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最高法明確,“知假買假”者未必不屬於消費者。例如,有的消費者知道缺少中文標籤的進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願意購買,其主觀目的可能是消費,也可能是維權,或者兼而有之。

  “購買者的主觀動機很難判斷。司法解釋堅持客觀標準,只要購買數量沒有超出普通消費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就依法支持購買者懲罰性賠償請求。既打擊和遏制違法制售食品藥品的行爲,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又防止‘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代購不合格食品藥品是否要擔責?

  隨着互聯網經濟發展,代購已經成爲消費者重要的購物方式。如果代購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代購人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如果要承擔責任,代購人是否能向生產者追償?

  對於代購人責任,陳宜芳介紹,《解釋》第三條規定,代購人如果以代購爲業,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最高法明確,代購人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問題,應當區分情形作出認定:一是人民羣衆之間偶發、互助性質的代購不屬於經營行爲,代購人不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二是以代購爲業的代購人屬於經營者,如果其明知消費者委託購買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仍然代購,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代購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後不享有對生產者的追償權。因爲懲罰性賠償責任以打擊和遏制違法行爲爲目標。如果允許其向生產者追償,不利於打擊和遏制違法代購行爲。如果代購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而代購,向購買者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依法向生產者追償。

  小作坊、攤販是否要擔責?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對於小作坊責任,陳宜芳介紹,《解釋》第四條要求準確理解和適用食品安全法規定,既要保護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當加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者責任。

  最高法明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數量衆多,與人民羣衆身體健康關係密切,《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同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多是散裝食品,不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規定。

  對此,最高法發佈典型案例“陸某訴某醬菜坊產品責任糾紛案”,明確在製售的散裝食品安全無害的情況下,不宜僅以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製售的散裝食品沒有標籤或者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就判決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既保護食品安全,又避免不當加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責任。(完)

 

 

 

 

 

[출처]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4/08-21/10272286.shtml

인쇄하기